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填报说明
一、使用说明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适用于单位办理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时填写。此表一式两份,经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准后,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二、指标解释
1、 组织机构代码: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为准,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赋予替代码。
2、 单位名称: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全称(同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 姓名: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4、 公民身份号码:本市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
5、 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6、 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7、 文化程度(代码项):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类别选择以下代码填写。
11 博士
12 硕士
21 大学
31 大专
40 中专
50 技校
61 高中
62 职高
70 初中
80 小学
90 文盲或半文盲
8、 增加日期:填写参保人员首次缴费进入月报的时间。
9、 增加原因:按以下所列相关代码序号填写。
1 新参加工作
2 险种登记
3 机关事业调入
4 复员军人
5 转业军人
6 外省市(含行业)调入
7 其它新参统
10、职工身份:只填写干部、工人、军转干部、两航起义或100%老专家。
11、用工形式:按照本人的身份,填写固定工、合同工、农转工或原工商业者中的一种。
12、兼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情况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划“√”。非全日制”专指小时工。
缴费人员类别(代码项):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