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四)》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1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管理,根据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四)》,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