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所需材料及发放程序
发布时间:2019-01-23 17:25:44

⑴、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⑵、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⑶、本人目前身份证明; ①下岗职工持《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②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③破产企业职工持破产清算组开具的证明; ④搬迁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企业开具证明,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盖章)。中央驻京企业由市经委核准(盖章);市属企业由总公司核准(盖章); 区县属企业由区县经委核准(盖章)。此类搬迁企业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持有关批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⑤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上述程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逐级通知有关部门。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免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照片骑缝处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印章。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相应栏目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