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