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用人单位支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所有各项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补 偿 类 别 | *定期伤残 | 一 次 性 待 遇 | ||||
抚恤金 | *伤残补助金 |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因
工
伤
残
待
遇 |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 | 1级 2级 3级 4级 | 本人工资的90% 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 本人工资的75% | 本人工资的24个月 本人工资的22个月 本人工资的20个月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 ||
大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 5级 6级 | 本人工资的16个月 本人工资的14个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个月 | |||
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 7级 8级 9级 10级 | 本人工资的12个月 本人工资的10个月 本人工资的8个月 本人工资的6个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个月 | |||
停工留薪期 待遇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过12个月。工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
*护理费 (按月发给) | 全部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 部分护理依赖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 |||||
因 工 死 亡 待 遇 | *丧葬补助金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 |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按月发给) | 配 偶:本人工资*40%; 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基础上增10%; | |||||